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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春节到来了,中国人作为传统的礼仪之邦,礼尚往来,送人情表“意思”的高峰期就在新春佳节。长辈对幼辈、孩子们发压岁钱,友谊交往送人情,发红包,送礼品……这一传统习惯不知从哪时起进入了我们革命干部队伍。 前几年出现了哈尔滨市常务副市长朱胜文贪污受贿腐败案,这位副市长对逢年过节收受的红包,称之谓“公仆”的灰色收入。他说:“逢年过节或开业庆典或有病住院,他人送来的钱物,是对身处副市长的‘意思’,不属于受贿,是‘灰色收入’。”日前,江苏省南通市“江城第一贪”、原副市长潘宝才被判无期徒刑,他的贪污受贿赃款达200万元以上,公诉人指出他其中一大笔数字说不出正当来源时,他在法院审理时辩解道:此类款项大多系逢年过节、儿子结婚、父亲病死……方方面面及关系单位、朋友送的红包,当然无法说清楚了。 他说如果查查上级官员、同类级别的官员,或有权的大大小小官员历年收受的红包钱物,哪个没有几十万、上百万呵!正如一位贪官说的,对领导干部的“灰色收入”问题,总认为这是社会的普遍现象。现在都这么讲:“层层都在送,层层都在收,上下都一样,到处差不多。”所以我理解权利这种关系,总认为权与利是联系在一起的,权有多大,利就有多大。 如果从已经查处的贪官污吏来说,他们东窗事发后,家中被搜查出来说不清合法来源的现金、存折、贵重物品等,依法作为贪污受贿罪和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判刑;对当今仍然在位的官员,到逢年过节收受的十万、十几万或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所谓“灰色收入”如何看待呢?当然不查也无人知晓,那么这种收入是否也是不合法收入呢?这又如何来查清论处呢?(祖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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