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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评说“婚姻法修正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17日09:36 新闻晨报

  备受关注的婚姻法修正草案日前正式公布并征求全民意见,这个消息引起人们空前强烈的反响。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透露,截至1月13日,他们已收到相关信件400多封,这么多人对一项法律来信、在媒体上热烈发表意见还是头一次。对于该草案,你最关注什么有何期望?

  财产分割再具体点

  婚姻法修正草案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婚后财产。我建议,在立法中,这些内容写得再明确、再具体点。

  我是位私营业主,前年离婚,去年年底又结了婚,所以对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比较敏感。我没有和前妻进行财产约定,最后双方分财产时闹得不可开交。吃了那次亏,我和现任妻子结婚前就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对此,她心里好长时间不开心。要是法律上明确规定婚前必须进行财产公证,那该多好我建议新婚姻法写进这条。

  还有,婚姻法修正草案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这对我也很不公平,我投资的企业今年开始进入收益期,要是我们不去财产约定的话,这些利润就是共同财产了,但想想,这是我婚前多少心血的结晶。要是再与妻子去公证一次,我们间肯定有裂痕。如果要我向妻子隐瞒财产,我也不愿,因为这违背了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

  我建议,有婚前财产约定的夫妻,婚后3年内财产仍为各自所有,3年后新增的财产再作共有财产。

  田青

  “忠实”和“扶助”以何为标准

  道德观念会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那么我觉得把“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这种道德层面上的东西写进条款似乎有点模糊。比方说老年人认可的“忠实”,也许青年人就不以为然;至于“扶助”,是指事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理解上可能都会因人而异,倘若要用法律规定下来的话,是否应当作些界定

  或者,“忠实”和“扶助”仍然只作为道德范畴中的东西而存在,那么写进法律就不合适,婚姻家庭关系中许多道德观念上的问题还是让道德层面上的规范来调解吧。余湘

  万一“二奶”也是受害者

  草案中提出了几种情形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其中包括重婚这一条。另一方面,关于“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关系、财产处理,草案提出: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我觉得,它把“重婚”的除外,固然是从保护合法婚姻这一点出发,是有道理的。只是我在想,如果“重婚”中的一方是被欺瞒的,也是受害者,她该得到什么保护?就像现在很多“包二奶”的行为属于重婚范畴,但其中也有一部分“二奶”并不知道自己是“二奶”,还以为是“原配”,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如果她一旦知道自己的婚姻是无效的,那按照草案她是根本得不到什么财产的,她受到的伤害其实并不比“原配”少。所以像这样的无辜者,法律是否也能列出相关条例,给予赔偿、保护?乔蕊

  能否强制执行财产约定

  在草案还没出来前,婚前财产公证颇受关注,我本人也赞成实行婚前财产公证,所以对新的《婚姻法》是否会提出婚前财产公证比较关心。

  现在,有很多离婚的夫妻因为财产分割问题而纠缠不清,如果法律上对此有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到时只要依法判决即可。

  再说,很多夫妻虽婚前甜甜蜜蜜财产不分你我,说不定婚后会发生婚变,所以草案中对财产约定实行明确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是否能把财产公证写进婚姻法中?现在草案中提出的都是概念性的东西,如果公证一下的话,将对财产分割更具约束力,财产归属会更明朗化。

  另外,对“夫妻财产可以书面约定”这一条我很怀疑,“书面约定”真能生效吗?而且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呢?法律在这方面能否定得更全面点,或者体现得更强制性一点?楼宝房

  “婚外同居”再明确些

  在草案中看到一方“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的话,另一方属于“无过失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我知道原先“重婚”这个概念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现在这个“婚外同居”却好像说得不够明白,到底怎样的情形、同居多久才可以确定为“婚外同居”呢如果不清楚,到时候认定过失可就麻烦了。沈文初

  一夜情算不算婚外同居

  听说婚姻法修正草案将要惩罚那些婚外同居者,很想知道有关这个条例的详细规定。

  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七条标准之一就是“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而“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有“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看来看去,这样的规定还是太粗糙,“违反一夫一妻制”到底是些什么行为“包二奶”、“包二爷”肯定算进去了,可一夜情算不算婚外同居?总该对其中的轻重作个明确的界定。潘亦声刘林

  探视权治了我的心病

  婚姻法修正草案中,我最关注关于探视权的这项规定。一提起探视权,我就会想起一桩辛酸事。

  两年前我离婚后,儿子归前妻扶养,没想到我从此被剥夺了对亲骨肉的探视权,因为现行《婚姻法》对探视权没有明确规定,在这场“夺子战争”中,我狼狈不堪。我不知道孩子被前妻藏在哪儿。去年10月份,当我陪父母和从外地回沪探亲的大姐参观东方明珠电视塔时,猛然间在一群小朋友中发现了儿子,正巧幼儿园在此举办活动。我搂着儿子暗自流泪,他爷爷、奶奶、姑姑已嚎啕大哭。然而儿子似乎已不记得我们,他怯生生的目光像刀子绞着我的心。后来我们随车返校,原来儿子早在一年半前就被前妻送进了这所位于西区的寄宿制幼儿园。

  那个周末,当我去幼儿园看儿子时,被告知,前一天儿子已被他妈妈接走,说是出去度假一段时间。我了解前妻,下学期,儿子肯定会转学。

  这一次,我不再妥协,一定得依法维护自己的探视权,婚姻法修正草案已明确规定: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潘立靖

  家庭暴力能法办了

  婚姻法草案新增了“法律责任”一章,使家庭暴力能法办了。

  草案对家庭暴力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还增加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家庭暴力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七种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据此提出离婚;受害一方可要求损害赔偿;程度轻的可以请求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调解,而严重的能依法提起诉讼,在公堂讨个公道。那些可能还够不上《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级别的家庭暴力行为,也不能“逍遥法外”了。成艳

  能否成全那些病人

  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这些病有哪几种,能否明确写进去。现在,婚检蒙混过关的大有人在。

  另外,得了这些病的人,如果两人已经“不离不弃”,而他们的结合对社会也不会产生危害,能不能成全他们?若一味地禁止,也许他们会同居,这会不会带来社会问题?李丽

  还要鼓励晚育吗

  有必要“鼓励晚育”吗?在大城市里,把书读完就二十多岁了,赶着结婚也得二十六七,再晚育,就成三十岁的高龄产妇了。

  我认为,还是让特殊行业鼓励晚育吧。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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