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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静)今年2月1日起,四川省的18件地方性法规和原重庆市的8件地方性法规在我市停止适用。至此,四川省和原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在重庆市已全部停止适用。这是昨日记者从市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获悉的。 三年多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至2000年底,已移植和重新制定地方性法规及法规修正案共139件,原决定继续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的152件法规中,已有126件先后停止适用。其余的26件法规,如《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重庆市职工教育条例》等,有的已不适应我市市情,有的已由市政府制定了行政规章。昨日下午的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人大代表们表决通过了这26件法规在我市停止适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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