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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贵阳市土地登记处出纳陈巧媛挪用公款47万余元一案。 陈巧媛,女,27岁,原系贵阳市土地登记处出纳。检察机关指控陈在1995年2月10日至2000年2月15日期间,以偷配会计钥匙、偷盖银行支票印鉴章的方法大肆挪用公款,作案共计170次,其中以提取现金不入帐手段挪用公款46万余元,以“大头小尾”的手段挪用公款17万余元;以使用土地登记处转帐支票夹带或单独支付个人电话费挪用公款1万余元。陈巧媛将这些公款先后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购买房产、电器、高档衣物、金银首饰以及外出旅游等花费。为掩盖其犯罪事实,1995年11月29日至2000年1月26日期间,陈先后38次以提取现金“小头大尾”等方法归还土地登记处资金17万元。案发后,陈巧媛及其家属退赃12万余元。 检察机关以陈巧媛挪用公款479024·20元,对其提起公诉。庭审上,陈巧媛泣不成声,追悔莫及。此案将择期宣判。(实习生熊莺、本报记者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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