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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药品管理新规定将于2月1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18日08:02 人民网

  本报北京1月17日讯 记者杜海涛报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局日前发出通知,凭医生处方才能在社会药店销售、购买和使用的粉针剂类、大输液类和已经正式发文明确的其他品种以及抗生素类的处方药,从2001年2月1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查这些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申请。

  据介绍,我国自去年始已正式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根据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只能在医药专业媒介发布。我国将逐批公布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名单。

  本报北京1月17日讯 记者李建兴报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所具备的条件、办理审核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这项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明确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拟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 《人民日报》(2001年01月18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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