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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徐州1月17日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宣判大会,对2000年“8-7”案杀害民警凶手李高峰执行死刑。同时被执行死刑的还有10名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李高峰,男,江苏省丰县人。1999年10月2日因伐树与本村村民发生纠纷,李高峰持刀杀死一人,致伤一人后潜逃。2000年8月7日晨,李犯驾驶盗窃的摩托车途遇丰县交巡警大队华山中队张首先等4名民警巡逻,民警示意其停车检查,李高峰逃窜。追捕中,李高峰用尖刀朝民警张首先身上猛刺5刀,致其死亡。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0月13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高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万元。李犯不服提出上诉,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谭晓兵高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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