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违规排污者 最高可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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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18日09:40 南方网
南方网讯 昨天上午,为期3天的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结束,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和《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3个地方法规,显示出广东省人大保护和治理省内环境的决心。
在3个法规中,对于违反法规规定造成污染或者污染隐患的,都给予严厉的法律惩处。《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或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对河口滩涂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或擅自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用途、范围的,将被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特别规定韩江流域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对于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单位责令限量排污,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停业。上述两个条例都将从今年的3月1日起正式施行。《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也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处以1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焚烧场的,处以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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