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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1月18日电 (陈光明 杨光)原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禁毒处政委杨金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4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3万元,日前被判刑12年。 据悉,1999年11月,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杨金山在负责长虹房产开发公司时,有经济问题。经查,杨金山系鞍山市公安局禁毒处政委,在任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副局长负责其下属长虹房产开发公司工作期间,多次贪污及收受他人贿赂。1995年2月,杨金山指使公司现金会计王某设立小金库。1995年6月的一天,在长虹房产开发公司杨金山办公室,杨金山以“用钱运动一下好提拔”为由,要求王某提出现金10万元,而后杨金山将这10万元现金据为己有;同年12月的一天,杨金山让王某从小金库提出22万元,表示给领导送礼,22万元现金又被揽入囊中;1996年3月的一天,杨金山让王某将小金库剩余的8.7万元现金拿到自己家中,并将其中的2万元现金收下。据了解,杨金山贪污的34万元,除小部分用于平时家庭生活消费,大部分分批存入银行。 另外,杨金山利用职务之便,曾先后从承包工程的包工头及他人手中4次收受贿赂款共1.3万元。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去年9月16日,鞍山市检察院向市中法提起公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其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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