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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溧水县原公安局局长王国华及其妻子俞芳(又名俞芬)受贿案,昨天作出一审判决:王国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俞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被告人受贿款34.75多万元予以没收,另外没收二人坐落在溧水县永阳镇西肖村的三层楼房一幢。 经法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1999年11月,被告人王国华伙同其妻利用他担任县公安局长、政委的职务便利,在县公安局系统大楼承建、装潢等工程中,为他人谋利,共同或王国华单独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的贿赂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4.7万余元。(溧检 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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