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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20日电 为了在审判工作中适用督促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督促程序处理案件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 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这项司法解释还规定,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但如果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违约金、赔偿金;或者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或者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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