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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医院的生死公证谁敢签?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22日08:08 法制日报

  四川成都市某大医院近期拟与病人办理医疗协议公证,即危重病人被推进手术室之前,医院与家属签订一份相关协议。协议规定,医院按正规方案治疗,如手术出现意外情况医院概不负责。此协议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才有法律效力。请问,你同意这种做法吗?在你或你的家属病危时,医院要你签一份医疗协议,然后公证,你敢签吗?

  王先生(检察官)

  医院与家属签订“生死状”,是一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行为。一纸“生死状”,把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生命,交由医务人员去处理,在手术导致病人死亡时,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这实质上是以所谓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的实质。另外,这种行为违反了医务人员的职责。“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基本职责。国家规定,医生失职,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医生救治危重病人,的确承担着一定的风险。“生死状”把应由医生承担的风险,转嫁到病人家属的身上,这是玩忽职守,违反社会公德,推卸责任,目的是明哲保身。我是不会与医院签订“生死公证”的。

  李先生(医生)

  做医疗公证是减少医疗纠纷的办法。传统的做法是在病人做手术之前,院方主动与病人或其家属签订一份协议,上面也规定了院方的承诺及病人承担的后果,可病人一旦出意外,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医院的医生,医院说患者“无理取闹”,患者说医院“草菅人命”,即使告上法庭也难辨是非。

  杨先生(病人)

  医院这样做是不对的,医院本着救死扶伤的宗旨应全力救助病人,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医院不是找到借口推脱责任了吗?谁来公证医院的医德?谁来公证医生的医术?

  屈先生(公证处干部)

  医疗协议公证是利用法律手段避免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对医院来说,通过公证,可以督促医生尽职尽责,拿出最佳的治疗方案,预测出可能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这是对病人的一种“服务承诺”。对患者和家属来说,通过公证,他们对自己的病情及医院治疗方案等享受“知情权”。如果医院由于渎职而导致医疗事故,患者家属可以依据公证进行起诉。

  王先生(干部)

  针对你们推出的近期话题“你敢做生死公证吗”,我可以肯定的回答:敢!商品经济社会,协议、合同已经作为一种避免纠纷的有效手段,被广泛采纳。成都市某大医院推出的医疗协议公证也不失为一种手段,但还有很多值得斟酌的地方。比如说:医院所采用的治疗方案是否正规的标准不能由医院自己来定,这需要针对其制定出一套可以比较、鉴别的系统性标准,例如医师的配备、器械的选用、护理的方法等等,科学、公正地判定其是否正规。一旦这种标准被社会认可,医院采用的方案确实符合标准,病人在医院采取了一切可能救助的方法后,仍然不能康复,对医院也无可非议了。

  高女士(法律工作者)

  医院拿出一份写有“出现意外,概不负责”的协议,让病人家属签,是不是对这种“服务承诺”自己都底气不足,于是就搬出“公证”来,说什么“此协议经公证处公证,有法律效力”,并企望以此来避免医疗纠纷。

  医院这么想可能有自己的逻辑:这个协议经过公证就有了法律效力,万一出现什么意外,病人家属什么也别说,你愿意!这样纠纷就避免了。

  医院想尽各种办法避免医患纠纷无可非议,问题是这个办法何以能达到目的,让人百思不解。

  你说“此协议须经公证处公证,有法律效力”,依据何在?什么样的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法律效力是法定的。一般说,一份双方都认可的协议,即使不经过公证也是有法律效力的,除非这份协议违法,那它原本就无效。

  你说“公证是避免医疗纠纷的法律手段”,何以见得?公证是告诉你这份协议合法有效,你可以放心去履行,并不能保证双方的履约过程都是合法的。如果谁认为这份“生死协议”已经过公证,所以不管出现什么情况,家属都免开尊口,那就大错特错了。协议不是说“医院按正规方案治疗,如果手术出现意外情况,医院概不负责”吗?假如医院没按正规方案治疗,出现严重后果,家属有权与你理论。再说,医院的方案是否“正规”,家属为什么不能提出质疑?即使家属对医院的“正规方案”是出于无知的误解而提出异议,你也不能剥夺人家说话的权利呀!显然,公证挡不住纠纷。

  也许医院想让家属明白,你“自愿”签的协议经过公证已具有法律效力,你不能对你已认可我的“概不负责”再反悔而“挑起”纠纷。有法律效力又怎么样?结婚证有没有法律效力?那是不是有了结婚证就不能有离婚纠纷了?

  看来,避免医疗纠纷靠给一份“显失公平”的“生死协议”做个公证不是办法。

  编辑人语:截至发稿之日,还有许多读者给我们发来传真、信件及电子邮件,参与我们的讨论。但因版面有限,我们不能一一刊登。在此我们衷心感谢读者对我们这个版面的厚爱,并对不能将你们的看法见诸报端,深表歉意。孔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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