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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长乐市公安局插手民事纠纷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1月22日11:58 新快报

  2001年1月10日,针对福州人王永亮状告福建长乐市公安局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一案,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长乐公安局利用王永亮被羁押的状态插手王永亮与原长乐市邮电局关于电信费的民事纠纷,责令王永亮向原长乐市邮电局交纳电信费的行为违法,长乐市公安局应在十日内向王永亮支付国家赔偿金171815元人民币。

  1、王永亮突然失踪

  警方以组织偷渡为由抓了他却逼他交电话费

  1992年,王永亮向原长乐市邮电局购买了一部号码为9012683的手机,每月话费在1000元左右。1997年9月、10月期间,王永亮突然接到原长乐市邮电局催缴话费的通知,原来他在1997年6月20日至7月20日期间欠下手机话费171815元。

  王永亮认为手机不是自己打的,而可能是他人并机盗打。为了查个明白,他特地到电信部门打出自己有疑问的几个月的手机话费单。

  一看才知道,手机都是从广州打往外国,从而产生了巨额话费。电脑单上显示17万多元话费不是原长乐邮电局所说的1997年6月20日至7月20日产生的,而是1997年5月5日至5月25日的20天时间内,被人从广州、佛山拔打国际电话产生的。

  王永亮怀疑1997年4、5月时,他在广州参加广交会时手机被人盗打并机,于是1997年10月21日,他向长乐市公安局报案,并拒绝交纳手机话费。

  1998年3月12日上午,王永亮到长乐市街上某银行办事,突然被长乐市公安局刑警队便衣带走,他被告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和骗取出国证件罪,要留置盘查。

  王永亮1998年3月12日上午被公安局刑警抓走后,认为是被人绑架,立即驱车在长乐市的大街小巷寻找,大概当日中午时,家人才得知王永亮在长乐市公安局刑警队里面,王永亮的妻子徐莉君在刑警办公室见到了王永亮,徐问发生了什么事,王说没什么事,刑警队催他交电话费。

  3月12日晚上王永亮的朋友林某给王永亮送大衣时,刑警负责人告诉他:“你赶快去拿钱来交手机费,不然的话,我只好把他送到拘留所。”

  1998年3月17日上午,王永亮的亲属和朋友到长乐邮电局找郑局长,交了17万多元话费,一起去的长乐残联主席郑某某证实,当时郑局长还给公安局打电话,派邮电局保卫科科长带上王的亲属朋友去公安局放王永亮。当日晚,失踪5天多的王永亮被释放回家。

  2、警方不去破案却帮邮局讨钱

  王永亮将长乐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1998年5月8日,王永亮被释放后,他认为长乐公安局不但不帮他破案,还帮邮电局讨钱,是违法行为。于是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8年8月19日,长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庭时,王永亮的委托代理人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陈先汀律师出示了王永亮之妻徐莉君在1998年3月15日和刑警潘某某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公安局插手经济纠纷,当时录音显示了潘的话:“最少要10万元以上。”当徐问交的是什么钱时,潘明确说:“是电话费的钱。”并说:“今天无论如何要拿进来,二点半之前必须把钱拿进来。”当徐莉君问钱交给公安局还是邮电局时,潘说:“不管交给谁,把钱拿进来,邮电局也好,公安局也好,反正有一个收据给你就是了”。

  有9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长乐公安局从1998年3月12日上午10时多到3月17日晚8时半,限制了王永亮的人身自由,目的是为了逼使王永亮向长乐市邮电局交纳17万多元被他人盗打的手机话费。

  长乐公安局答辨时称,王永亮家属交话机欠费和公安局人没有必然联系。他们既不知道王永亮欠邮电局多少电话费,也不知道王永亮何时将电话费还给邮电局。王永亮是因涉嫌组织偷越国境及骗取出境证件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对他采取的留置盘问、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属于合法的刑事侦查手段,并未受长乐市邮电局的委托强迫王永亮交纳手机欠费。长乐邮电局在庭审中陈述,王永亮是收到长乐市邮电局催缴电信资费决定书后,自动履行缴款义务的。

  1998年10月30日,长乐市人民法院做出了裁定,驳回王永亮的起诉。

  3、一审输官司王永亮上诉

  重审后,原审法院仍驳回其请求

  王永亮认为原审法院长乐人民法院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错误裁定,于是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1999年6月18日,福州中院,认为原审法院长乐法院未对上诉人提供的质证材料进行即证据综合分析,即全面认定被上诉人长乐市公安局行为是刑事事侦查行为。这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所以做出裁定:

  一,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1998)长行初字第005号行政裁定。二,发回长乐人民法院重审。

  此案一直到2000年8月19日才重新开庭。2000年11月10日,长乐市法院又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王永亮起诉,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同日长乐人民法院也做出行政判决书,驳回王永亮的诉讼请求。

  4、终审判决:公安局要赔17万

  王永亮盼星星、盼月亮,等待长乐市人民法院重审,想不到还是输了官司,于是他索性豁出去了,又向福州市中院上诉。

  王永亮的律师又提供了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15份证据,始终认为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系统的证据锁链,充分证明长乐公安局1998提3月12日至17日关押王永亮的目的是为邮电局讨话费,公安局的该行为属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刑事司法行为。

  其中,律师还找到了长乐市人大一副主任证明:王永亮被长乐市公安局抓走后,他的妻子来找他反映手机被人盗打,曾向公安局、邮电局报案,案没有破却把王永亮抓走,要交17万多元电话费,要求人大干预这件事,当时人大副主任就向长乐市公安局刑警队队长打电话,队长说“电话是王永亮自己打的”,还要副主任劝说王的妻子把电话费拿去交。开庭后,副主任又打电话给公安局,说你们当初本来就有提到手机电话费的事,现在怎么否定掉了,不实事求是。

  长乐市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的行政判决书还是认为长乐公安局对王永亮进行刑事侦查后,于1998年3月17日晚允许王永亮回家,该行为与王永亮亲属向长乐市邮电局交纳手机欠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安局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人是上诉人的朋友亲戚,其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长乐法院认为长乐公安局迫使王永亮交纳手机的欠费证据不足,福州中院认为,证人中虽有上诉人的亲戚朋友,但作证是每个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公民的法定义务,法律对当事人亲属及朋友作证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福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各方的证据和和长乐公安局、邮电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互相有关联,所以认定长乐市公安局对王永亮与原长乐市邮电局之间存在手机话费的经济纠纷且其手机被并机盗打一事是明知的,并已作刑事立案。但却在1998年3月14日至3月17日对上诉人王永亮监视居期间,利用王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实施了为长乐市邮电局追缴电信费的具体行为,插手王永亮与原长乐市邮电局间的手机欠费经济纠纷,违反了公安部的规定,属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长乐市公安局对其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给王永亮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171815元人民币。王永亮的其他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该判决为终审判决。黄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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