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
|
|
中新网北京1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的 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根据解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至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透过互联网向 境外泄密者﹐亦将依照刑法定罪处罚。 有关人士称﹐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42次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特点是提出了并处没收财产的处罚 ﹐同时强调了互联网泄密等同其他方式泄密。最高人民法院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另外﹐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 级国家秘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情报﹐则属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可并处没收财产。 该司法解释还对有关互联网的泄密案件作出说明。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机构﹑组织﹑个 人的﹔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发布﹐情节严重的﹐都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将以为境外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
新闻中心主编信箱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Copyright © 1996 - 2001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北京市电信公司营业局提供网络带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