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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曾胜泉、通讯员李峻报道:因所销商品包装上只有外文说明,广州某百货公司前天被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将包装上的外文译成汉字。据悉,这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维护语言文字权案。 消费者李劲松是一名律师。1月7日下午,他在广州天河路某百货公司买了3只日本进口的改错用文具,产品说明文字全是他不知含义的日语。他认为,经销商不将在中国境内售卖给中国人的商品包装上的外文转换成规范汉字,践踏了他认知使用中文的民族自尊心,侵害了他这类只懂中文的中国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他将销售商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售卖给他的商品包装说明上的外文译为中国规范汉字送交给原告。 相关法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4条规定: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明文规定: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也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国文字,但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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