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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萧叶) 昨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铁岭市对原铁岭市司法局局长,王海洲诬告陷害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海洲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洲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在法庭上,被告人王海洲首先陈述了上诉理由,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够确凿,事实不够清楚。针对王海洲的上诉理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证言和证词,其中包括证人刘昌杰、刘钧、王子湘、张凤田、杨子秋所出具的证言证词。 公诉人认为:时任铁岭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立军等人在抓捕诈骗犯罪嫌疑人张凤英时,张凤英意外死亡,这一事实真实、客观、证据充分。大量事实证明,被告人王海洲因曾与王立军在工作上产生过矛盾,便于1999年3月中旬捏造了张凤英系王立军等人致死的虚假事实,煽动并帮助张凤英的家属到辽宁省及中央司法等有关部门控告王立军等人,企图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原审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洲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原审判决量刑准确,驳回王海洲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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