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原市委常委王虎林渎职受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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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29日10:45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武建中通讯员李东升)曾引起国内媒体关注的山西省长治市原市委常委王虎林(副地市级)渎职受贿案件近日有果: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执行8年;其妻张玉梅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该夫妻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人民币2961947.91元、美金7662.14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底至1997年4月间,在长治县南宋乡与假外商搞合资受骗一案中,时任长治县委书记的王虎林怠于职守,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司法机关在案发后从王虎林家搜出的该夫妻在长治、晋城、太原等地的存款368.96万元、美金7662.14元,减去其家庭合法收入67万余元及受贿款,认定王虎林夫妻人民币296万余元和美金7662.14元财产来源不明,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2年8月,王虎林曾“帮助”私营企业山西泰和高科技生物工程研究所解决资金问题,研究所负责人张志文为“感谢”王虎林,送给王虎林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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