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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经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两名贪污犯分别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李宾,大学文化,原系天津市某货运代理公司驻郑州办事处主任,负责海运进出口货物的承揽、运输、报关、报验、仓储、中转等等全面工作。1998年8月至1999年1月间,李宾利用职务之便,将菲律宾客商时某等人支付给货运代理公司的海运费中的22.9万余元截留挪用。其中,李宾将6.4万元用于同其姘妇王某的租房、装修、购置家电及生活用品等;此外将3万元用于投资开办某加工厂、将1.5万元借给某同事使用,其余款项则分别借给他人做生意。1998年6月,李宾又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将河南某纺织公司给付的运费中的9万元借给其岳父王某个人用于承揽建筑工程使用。同时,1997年到1999年3月间,李宾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发生业务不设账隐瞒运费的方法,指示河南某陶瓷厂将本应支付给货运代理公司驻郑州办事处的运费,汇至其个人在交通银行郑州支行开设的神通卡中,并将其中的22.5万元侵吞,据为己有。而后,李宾又给其姘妇王某4万元炒股票、5万元做生意。 1998年5月至1999年2月间,李宾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伙同安某(该办事处会计兼出纳员),采取发生业务不设账、套开发票隐瞒运费等手段指示河南数家进出口公司,将本应支付货运代理公司驻郑州办事处的运费汇至安某之母以本市北辰区某单位名义设立的私人账户中。此后,将其中的32万余元侵吞、据为己有。其中,李宾实得24.5万元,11万用于购买商品房,2万元给其姘妇做生意,其余的则或存或借;安某则实得7.5万元用于个人购房。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宾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安某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案获赃款予以追缴并发还有关单位。(殷文煊、郭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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