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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关于“行贿”的话题多了起来。对行贿确应依法予以惩处,但一些提法却让人觉得奇怪。这种提法是:先有行贿后有受贿,行贿是受贿之因,行贿是腐败的根源。 对于这些说法,我是很不以为然的。 行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动的行贿。这种行贿是出于无奈,不得已而为之。比如某单位要采购一宗物资,货物质高价优的公司本可在公平竞争中胜出,但如果有采购决定权者是个贪官,那该公司也就不得不去行贿。有竞争实力的公司也去行贿,是因为一些掌权者并不以实力本身作惟一的取舍标准,钱在其中能起到关键性作用。这种情形下的行贿,能说是受贿之因、腐败根源吗?还有一种主动的行贿。实力不如人的公司要想在竞争中获胜,便会想到用金钱去“公关”。但要达到目的必须有个前提,就是被“公关”的人须是可能接受贿赂的。如果是个铁包公,以廉洁公正闻名,谁还会去碰一鼻子灰呢?倒退二三十年为何就很少行贿行为?因为那时想行贿的人清楚,当时的官员是不敢受贿的,那时也没有受贿的风气。 没有受贿这一基础,腐败便不能成风。而一次腐败即从行贿到受贿的过程要能得到完成,其首要前提就是那官员是敢贪的,也就是说,官员敢受贿才是腐败行为得以实现的根本。行贿是受贿之因、是腐败根源又从何说起呢?实实在在的,受贿才是行贿之因,受贿才是腐败之根源啊!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能说因为苍蝇要叮,所以蛋就有缝了吗?苍蝇逐臭,是因为那物先就是臭的,总不能说苍蝇去叮,所以它才变臭了吧?没有这样的逻辑。这就好像在权色交易中,无论那以色贿官者怎样贪婪、奸诈、用尽心机,被利用的官员本身贪色却都是致命原因一样。 说行贿是受贿之因、腐败根源,那就等于说贪官们本是两袖清风的,因为“万恶”的行贿者半路杀出,他们才“被迫”成了贪官,这样受贿者就不但不是“害人者”反成了“受害者”,这样他们的犯罪似乎就是可以“理解”的,他们的罪责就应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减免了。说行贿是受贿之因,贪官们的罪恶感就会减轻许多,官员们也就难以完全认识到受贿行为性质之恶劣,这就必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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