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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在中国反腐败历史上刻下了重重的一笔。历史将永远铭记这一年。 这一年中,湛江特大走私案、胡长清受贿案、成克杰受贿案、厦门特大走私案相继告破。国人奔走相告、额手称庆,赞叹中国共产党铲除腐败的决心和勇气,更加坚定了依法治国的信心。 在上述4起案件中,无一例外都是行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最终导致国家财产损失,腐败滋生。 2000年,在中国各种媒体上,行贿与受贿、腐败等字眼儿使用的频率之高,盖前所未有。 行贿犯罪触目惊心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资料显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行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1998年837件,1999年984件,2000年1—11月1199件。行贿案件移送起诉率1998年63.8%,1999年72.2%,2000年前11个月75.3%。 以往的行贿犯罪侵蚀的范围多以生产经营、商品流通、建筑工程、金融证券、房地产等经济热点领域为重点,现在则开始向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等多种行业和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蔓延。行贿的动机也从以往的通过经营活动谋求不正当利益,发展到进行走私、制假、骗税、骗汇等非法活动;从追求经济利益,发展到跑官买官追逐权力,以及为逃避法律制裁向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更有甚者,为拉选票进行贿选活动,向党政、司法等权力机关渗透。 令人吃惊的是,行贿犯罪这种丑恶活动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身影,而以往行贿犯罪分子的身份多是一般的企业经营者、个体业主等。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甘维仁,为谋得官职,不惜重金跑官买官,向成克杰行贿27万元。福建省政和县原县委书记丁仰宁,通过行贿当上县委书记后,其下属纷纷效仿,为谋求官职向丁行贿,县委副书记陈鸣华和副县长钟昌瑞、叶建光等人不但多次向丁行贿,还介绍他人向丁行贿,严重影响了党政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不仅如此,行贿手段也不断翻新,花样百出。从送金钱、电器、首饰等发展到送股票、汽车、房子、包办出国旅游、利用美色等。 更为严重的是出现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一人击倒多人的现象。如河北省邢台市私营企业主张天会,在代征土地过程中非法牟取暴利,先后向1名副市长,7名土地管理局正、副局长,5名土地管理局科长,6名乡、村书记,共19名领导干部行贿360余万元。 行贿犯罪活动的猖獗还表现在行贿金额越来越大,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万元,涉案行贿人十余名,其中周雪华单独向胡行贿就高达320余万元。成克杰受贿案中,行贿人周坤一人向成行贿金额竟高达3000余万元。 打击行贿绝不手软 近年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被“银弹”击中沦为阶下囚者众,而发射“银弹”者却鲜见上堂受审。 资料显示:从1998年至去年6月,广东省各级法院受理一审受贿案件968件1065人,而行贿案件却少得可怜,只有43件49人,前者被提起公诉的数量是后者的23倍。过去两年,江苏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受贿案件1010件1022人,行贿案87件87人,前者是后者的10多倍。 由于行贿和受贿是对合性犯罪,对行贿和受贿立案查处的数量相差如此悬殊,让人生疑。究其原因,既有《刑法》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有限制性的规定,也有对行贿的危害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打击不力的现象。 对此,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期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 行贿犯罪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蚀性、危害性极大。行贿还为腐败滋生提供了温床。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日前表示,将依法严肃查办那些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对进行走私、制假、骗税、骗汇等非法活动行贿的;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的;因行贿致使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单位行贿、单位行贿情节严重的;介绍贿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严惩不殆。 赵登举表示,对党政干部向上级领导或其他党政机关行贿的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惩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性贿赂”危害更甚 从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看,国家工作人员除被“银弹”击中外,毫无例外同时被“肉弹”击中。所谓“肉弹”,即美色也。 据了解,近年来查处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受贿案中,许多都涉及到不正当性关系以及包养情妇的行为。不法分子利用美色或花费巨资雇佣妓女将党政干部拖下水,并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近年来,“权色交易”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涉及“性贿赂”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百姓深恶痛绝。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去年底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虽然性贿赂现在尚未有法律规定,但将来应纳入法律的视野。 但是,中国法律界对是否将“性贿赂”纳入《刑法》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其实,“性贿赂”并不是新话题,早在1979年修订《刑法》时就被理论界讨论过。眼下,“性贿赂”被重新提起,可见民众对此种丑恶现象的态度。 中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里所说的“财物”还包括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性贿赂”成了法律的空当和死角。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要将“性贿赂”真正纳入法律范畴,还需要立法机关修改现行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司法解释。 资料表明,中国《唐律》、《清律》中都有“性贿赂”的概念出现。欧洲、北美和亚洲一些国家刑法典也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刘晓林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02月02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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