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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初夏,市检一分院接待了一位当事人,在他不停地喊冤声中,检察官听明了来意。 原来,1999年1月,浦莲公司突然收到具名蔡国平的诉状,称该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40万元,除已归还5.3万元外,尚欠34.7万元逾期未还。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浦莲公司百思不得其解,在一、二审法院开庭时,公司一再辩称与蔡国平素无交往,也从未有过经济纠葛,但因无法举证证明蔡国平向法庭出示的还款计划是伪造的,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浦莲公司“按约”还款。 检察官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申诉材料中注意到,原告提供的盖有袁浦公司公章的还款计划时间是1998年3月,而袁浦公司早在1997年4月已变更为浦莲公司,不再启用袁浦公司的公章。如果浦莲公司真的向蔡国平借款,为什么拾旧弃新,不用有效公章而用作废公章?如果浦莲公司真的和蔡国平没有经济纠葛,蔡国平为什么要起诉浦莲公司,又是通过什么途径拿到盖有公章的还款计划? 二 带着疑问,检察官询问浦莲公司涉案当事人张某。面对检察官的真心实意,张某不再顾虑,道出了实情。 几年前,张初来上海浦东发展,因一经济纠纷诉至浦东新区法院,期间认识了该院经济审判庭的书记员王建文。诉讼中通过王的积极工作,张打赢了官司。为感谢王的帮助,张曾给王一笔钱,并成为好朋友。 转眼到了1998年,王建文出资10万元和张合伙经营烟花爆竹,因经营不善,张还了5.3万元,还欠王4.7万元未还。王建文为此多次催讨,并扬言要其好看。 蔡国平与王建文是朋友,会不会此案与欠王建文钱款未还有关。检察官在核实证据中发现,蔡国平提供的还款计划中称已归还5.3万元,而张恰好归还王建文5.3万元,这两个数字的重叠,是巧合,还是另有原因。出于职业敏感,检察官认为此案有蹊跷的背景,可能与法官的徇私有关。于是当即决定受理此案,并根据管辖先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 三 浦东新区检察院调查一、二审法院的卷宗,审查后发现浦莲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多次点名提出质疑,要求法官查明事实,但终因无法举证而遭败诉。同时,调查中发现,法院工作人员王建文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重大嫌疑,遂请示市检一分院。一分院一方面派专人加强案件指导,配合浦东新区检察院对涉案人员开展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明事实;另一方面将发现审判人员可能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对王建文有无渎职犯罪的情况进行查处。 假的真不了。很快,通过检察机关的调查,证实浦东新区法院书记员王建文是本案的始作俑者。 他为了讨还与浦莲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合伙经营烟花爆竹的欠款,指使他人窃取了浦莲公司作废的盖有前公司袁浦公司公章的空白信笺,再唆使其同学龚某在该空白信笺上编写了还款计划,要其朋友蔡国平持伪造的还款计划到浦东新区法院起诉。 为了保证打赢官司,王建文亲自出面,以蔡国平的名义聘请律师,积极疏通有关诉讼环节,编造了整个讼争事实,也确实得逞了一时。 四 由于一分院对此案的提前介入和指导,浦东新区检察院仅用半个月就查明了事实,突破了此案。该案由区院建议提请一分院抗诉后,一分院仅用了5个工作日就审结了全案,并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4个月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原审原告蔡国平对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当庭认可,再审遂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作出了撤销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改判对蔡国平的诉请不予支持,并对蔡国平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作出民事制裁处罚决定。 去年12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王建文以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提起公诉。这真是机关算尽反毁了自己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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