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取消底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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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02日12:20 南方网
本报讯 (记者刘康杰、通讯员张世理、郭扬、李海虹)本报去年12月20日报道了珠海市民质疑居民用水按水表底度收费,此举不利节约用水的消息后,引起珠海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月1日起,珠海市物价局发文取消居民用水按水表底度收费,据此该市居民用水收取底度水费成为历史。
据了解,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1995年6月29日颁布粤府[1995]51号《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26条“生产生活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收费,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者按规定标准收取底度水费(水表底度由各城市自行制定)”。珠海市物价局1995年12月13日下发的珠价管字[1995]37号文规定了该市居民水表用水收费底数:DN15(1·25厘米)、DN20(1·875厘米),分别为每月5吨、10吨。几年来,这一收费规定对抑制某些单位和居民偷、漏水等不良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珠海的经济发展,这一规定对提倡市民节约用水,特别是在保护居民消费权益方面日趋不合理,对购房入迁后极少入住的市民而言,该项收费的不合理性更加明显。为此珠海市物价局根据市民的意愿,发文从2月1日起,取消居民用水水表底度收费。居民用水水表底度收费取消后,珠海市供水总公司将按照供水行业的管理规范,加强水表的首检和定期轮检工作,防止人为造成不必要的水资源浪费。(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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