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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苟骅) 春节后上班第一天,香港独资的南沙东发货运码头有限公司突然宣布,其在深圳盐田的分支机构5名员工集体“下课”。新年伊始便被莫名其妙炒了“鱿鱼”的李先生、伍小姐等人昨天向本报记者投诉时,对东发公司公然违反《劳动合同》的做法表示了极大的愤怒。而东发公司深圳分支机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集体辞退深圳员工的决定是香港老板作出的,我只是这一决定的执行者。” 李先生、伍小姐等人告诉记者,他们5人于去年上半年分别与广州南沙东发货运码头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用工合同,合同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为试用期。按照合同规定:“除公司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布破产和员工违纪违法终止合同外,其他终止条件为达到退休年龄。”同时,“除试用期内或员工被违纪辞退及本合同另有特别规定等情况外,如合同期未满,公司和员工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提前时间不足,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员工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同时违约一方仍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东发公司在宣布解聘决定前,并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所有员工,而仅以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企图将员工打发了事。”据李先生等人介绍,南沙东发公司在深圳盐田设立分支机构以来,经营业务时好时坏,管理一盘散沙,特别是在深圳的注册没有获得政府批准,一直在半公开的状态下开展业务,去年年底还被工商、税务部门查处过一次。对此,东发公司深圳分支机构负责人吕国富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在深圳地区的业务碰到了不少困难,不仅货运业务上不去,公司申请注册也迟迟得不到批准,香港老板才决定裁减大部分员工。他认为,公司已给予每位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在现在的就业形势下是很多企业难以做到的。 记者昨天就此事采访了有关法律界人士,一位姓蔡的律师表示,如果员工严重违法违纪,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被依法撤销、解散等,劳动合同便自然终止。东发公司与员工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在深圳的分支机构未获政府批准注册”等为理由,擅自作出辞退员工的决定,应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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