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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物价局获悉,财政部、国家计委近日发出通知,规定八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不属于政府行为,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通知指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应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其收费行为包括: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定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宁佳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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