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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2月5日电 (张和平 宗宣)日前,备受关注的浙江省永嘉县农民状告县政府“不作为”之举,得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法律支持。 去年8月11日,新华社报道了题为“政府不管事,也要吃官司”的消息: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中村陈政、陈松芹等110名农民因县政府对一起水事纷争不作处理,以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将之推上被告席。此事在全国产生一定反响。 1996年春节期间,永嘉县瓯北镇中村相邻的开洋村在中村饮水水源的上游兴建堤坝,安装水管,把水源全部引入开洋村,从而完全截断了中村的自来水。两村就此引发了纷争。中村部分农民代表全村群众曾向县政府提出解决此水事矛盾的要求。县政府主持过协调。但由于两村意见分歧较大,县政府最终未作出裁定。从1998年11月起,中村村民又在县、市两级法院走了近一年的司法程序,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结果,他们收到的是 “应由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判令。1999年12月1日,农民们只得再向县人民政府呈上处理水事纠纷请求书。但县政府始终置之不理,以致这起水事纠纷久拖不决。 陈政等110位中村农民认为,处理两村的水事纠纷,是县政府的法定职责。但县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两村多次发生纠纷并愈发加深了矛盾,应追究其责任。为了寻求法律保护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们代表全村起诉县政府“不作为”之行为。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受理此案并查清了事实真相,认为中村农民言之有理,据之有法。永嘉县人民政府对水事纠纷负有处理的法定职责,他们不履行该职责,对水事纠纷不作处理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中村110位农民要求县政府履行其职责,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判决责成永嘉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原告与开洋村的水事纠纷作出处理。永嘉县人民政府不服此判,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县政府上诉称,自1996年以来,县政府对这起水事纠纷已采取了积极的调解等处理措施,但终因各方各执己见,以致调解未果。一审法院认定县政府不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而且,县政府也从未收到中村农民的申请报告。 浙江省高院经审查最后确认:可以认定永嘉县政府已经收到陈政等110人要求处理水事纠纷的请求,上诉人称其未收到申请报告与事实不符。根据我国《水法》有关规定,处理这起水事纠纷,是永嘉县政府的法定职责。虽然永嘉县水利水电局和水事纠纷发生地的瓯北镇政府在县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为处理水事纠纷已做了一些工作,但纠纷并未解决,负有法定职责的永嘉县政府亦未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认定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永嘉县政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村农民代表陈政对记者说,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十分公正,我们全村农民特别欣慰,并受到很大的鼓舞。在县政府面前,我们农民本是弱者,但法律使我们成为强者。过去,我们老百姓是求政府为民办事,现在,政府不为民办事可以告他们,可以用法律武器制裁他们。这件事,也说不上是我们与县政府斗,我们只是要求“父母官”公正处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我们也不担心“父母官”处理不公,因为我们相信法律永远是公正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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