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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陵城2月5日电(记者杨春虹通讯员黄铸)今天上午,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黎定村横置数年之久,用来收取“买路钱”的横杆被黎安镇政府强行拆除。但收取“买路钱”的郑姓村民手拿15年前签订的已发黄的合同书,认为自己收取“买路钱”合理合法。 据了解,看到本报昨天刊登的《“买路钱”该不该收》一文后,陵水县委书记李天才当天下午打电话给黎安镇主要领导,要求及时处理这件事。今天上午,该镇领导经开会讨论后决定强行拆除拦路横杆。 据了解,收费合同是1985年2月由该村两位村民与陵水县地道站签订的,合同第3条写道:“此路乙方投资,由乙方自建、自养、自收过路费……如因收取费用起争执,由有关部门处理。”合同下方有该县交通局批示:“根据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件,提倡社会集体投资修建公路,同意谁投资谁收益。”记者同时还看到当时该县政府同意签订合同的批示。 陵水工业交通局局长陈国义说,虽然上午已经拆除了这根横杆,但合同还没有被中止,客观地说,这份合同在签订时是合法的,但现在与现行《公路法》相关条款违背。作为主管部门的县工业交通局,现在首先是要找到有关法律依据认定该合同不合法,并中止该合同。如果该村民再自行设杆收费,就可以按《公路法》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否则,前2次拆除又自行设立的事还会发生,希望这次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件事。当初的合同是按正常法律程序办理的,现在也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陵水工业交通局有关人士认为,这份合同至少有两处与《公路法》中的有关条款相违背。《公路法》第59条规定,收取过路费的道路必须是县2级以上公路,且长度在20公里以上。但黎安村收取费用的道路属等外公路,按合同长度仅3公里;《公路法》第64条规定,设收费站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该收费站合同是由陵水县人民政府和陵水县地道站批准,从来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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