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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深圳讯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近日进入审议程序,这是我国第一部保姆条例,该条例首次对居民与保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保姆有权对六种情况说“不”:如雇主不能提供约定工作条件;雇主强制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之外的服务;雇主对服务人员实施虐待;雇主严重损害服务人员人格尊严;雇主可能威胁服务人员人身安全;雇主要求服务人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保姆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条例草案同时规定了保姆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擅自领他人进雇主家中、不得泄露雇主私人信息等。 这个条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讨论热烈,许多代表还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据悉,这个草案还要经过两次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在集纳各方面的意见后进行修改,可望在今年年底前出台。(深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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