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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成为贪官的挡箭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07日07:06 检察日报

  话题背景

  前不久,法院对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周继美夫妇重大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引人注目的是,法院认定这对贪婪夫妇受贿人民币118万元、美金2000元、港币5万元,分别判处二人无期徒刑、死缓;另有人民币1223万元、美金1.4万元、港币8.3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和死缓。

  判得太轻了

  □钟声

  我不是学法律的,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量刑依据不太了解,但我有两点看法:第一,120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只判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实在太轻了!第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原因何在?这1200多万元的“来源”,肖作新夫妇是心知肚明的,送钱送物的人不是学雷锋,是要取悦肖、周夫妇,是想吃小亏占大便宜,不可能不让他们知道,只是他们不愿意说明“来源”罢了。为什么不说明“来源”?原因大体为:避重就轻,妄图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严惩;继续充当行贿者或有关人员的“保护伞”;这1200多万元“财产”可能涉及到“不想告人”的其他案件或者涉及到目前还在位的有权有势的人物。肖、周夫妇不说、不交代,是在为自己留后路,留下更大的“保护伞”。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贪官们的挡箭牌,我们要高举法律的重锤砸烂它,让所有的贪官、行贿者无藏身之处,让他们的丑恶罪行彻底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又一个“口袋罪”

  □曾市南

  单以人民币计算,肖作新夫妇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就是受贿所得的10多倍,但相对于无期徒刑、死缓,五年有期徒刑不过是小巫见大巫,差距太大。

  然而,法院对于肖作新夫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决,依照法律已经最为“严厉”。《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合肥市检察机关一位负责人说:“依据现有的证据和现有的侦查手段,到目前为止,的确无法认定其巨额财产的来源。”这就是说,判处肖作新夫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依法办事的结果,是不得已而为之。

  但法律意义上的来源不明,绝不意味着事实上的来源不明,它肯定有所来路。之所以说不明白,不能排除肖作新夫妇有意钻《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空子,或者说《刑法》的这一条无意间为肖作新夫妇提供了一条生路。即使他们对所敛财物心明如镜,却乐意于装聋作哑,要么咬紧牙关不说,要么以忘记为托词。只要执法机关不掌握证据,巨额财产就是一笔糊涂账,就能够达到避重就轻、规避法律的目的。

  在当前公布的腐败案件中,有相当多的腐败分子不约而同地得了“健忘症”,对贪污受贿的不义之财想不起来、说不明白,最终戴上一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这个罪名好像一个筐,将腐败所得分出一块装起,甚至远远超过其他犯罪所得,使得其他犯罪的量刑相应减轻。即使数罪并罚,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轻若鸿毛,没有多少分量,实际上为腐败者建立了一幢“避难所”,无法及时有效地打击腐败。

  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消除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法律空白,使那些拥有巨额财产而不能说清合法来源的人接受法律审判。随着实践的深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五年最高刑明显滞后,不能体现罪罚相当的原则,已不适应严厉惩治腐败的需要,不利于威慑日益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由此,建议尽快修改《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目,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划分若干档次,分档量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以死刑。

  百姓的“有罪推定”

  □梅桑榆

  我想,说贪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只是从检察机关的角度而言,贪官的几百万、上千万财产,除了有案可查的一部分之外,其余部分无法查明,而贪官自己也咬紧牙关不作交代,于是这部分财产便以“来源不明”论之。其实从贪官的角度来说,他对那些财产的来历,心里还是很明白的。这些财产虽然说不明来历,其实也是贪污受贿所得。至此,我不由想起“有罪推定”一说。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为有罪之前,对其先作出有罪的推论或假定。在这一原则下,被告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罪,都将被当成罪犯受到惩处。在韩国,搜查部的检察官们平时的主要工作就是主动分析哪一名官员可能贪污受贿,然后千方百计试图找到其犯罪证据。

  而今,“有罪推定”已成为百姓判断某个官员是否腐败的方法。某友跟我算过一笔账,他所在那个县,乡镇及科局级干部有150多人,每人逢年过节给县委书记送2000元的礼只是小意思,不算行贿,但汇总起来,就有30多万元。一个县委书记仅此一项进账,干上三四年,就可成为百万富翁。何况他还有五花八门的贿赂可收受。他的“有罪推定”并非没有证据,他说,他的家乡每逢年节,送礼的热潮便席卷全县,从未听说有哪个官员拒收钱物的。

  我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反腐败其实很容易。试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既然可以定罪,而且我们早就将“有罪推定”用于反贪,我们的执法机关、纪检部门何必还要在那里守株待兔,必须等那些小偷偷出线索、走卒落马带出线索,才去顺藤摸瓜,立案侦查?我们的检察官只要对那些有腐败资格的官员进行“有罪推定”,然后再核查一下他们的财产,就可以基本断定谁是公仆谁是贼。如此一来,那些贪官污吏也不会再逍遥法外,让群众干瞪着一双双“雪亮的眼睛”。

  究竟谁“不明”?□和平

  一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并不能完释人们心中的疑虑,反而增加了人们的疑问:贪官怎么会有巨额财产?何以会来源不明?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同样,贪官家中的巨额财产,也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贪官自己不明,还是执法人员不明?是真的难以查清只得以来源不明了结,还是在这句话的背后藏有什么难言之隐?一般来说,腐败分子,特别是那些“高级”腐败分子,其智商并不低,他们在捞钱谋利方面可以说是千方百计、不择手段。为敛财而挖空心思,无所不用其极;一旦东窗事发,却不知家中巨额财产从何而来,记不清有哪些人曾向自己孝敬,这说起来总使人难以置信。

  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巨额财产非法来源的情况下,才能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定罪处罚。而如今这么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真的是执纪执法部门查不清,还是执纪执法部门很难查、不便查?

  要降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使用率,这对执纪执法部门的工作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司法机关惟有展开深入细致的侦查,尽可能地查清腐败分子是通过何种非法方式取得的巨额财产,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资财,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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