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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蔡燕) 《一大学生质疑学生票收回制度》在本报2月2日一版刊登以后引起强烈反响,南京火车站专门致电本报解释此事,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有关人士却认为铁道部的这一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报道刊出后,有许多学生致电本报反映他们也遇到过此类问题,也感到很不解。南京铁路分局的有关人士向记者解释说,学生票回收制度确实是铁道部的规定。据介绍,铁道部于1997年出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28条规定,车站对已使用完毕的车票应收回,旅客需报销时应事先声明,车站将销角的车票给旅客作为报销凭证,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25条也规定,出站人员的车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如持学生票要求报销时,应补收全价票价与学生减价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南京火车站副站长姜曦晖告诉记者,本报报道刊出后,有许多学生在出站时拿着这篇报道而不愿火车票被收回,使车站的工作无法开展,姜站长说他们是按照铁道部的规定来办事,希望大学生能予以理解。 记者昨天电话采访了铁道部,其春运办公室的张富成先生告诉记者,铁道部门对火车票一直都采取收回制度,他说,铁道部门已自发承担了学生票的半价义务,铁道部门每年单单销售正常的学生票就要承担12.8亿元的损失,这在交通部门是独一无二的,至于有些学生对收票制度的质疑,张富成解释说学生票本身是一种优惠制度,如果要报销的话则不应享有这种优惠,加之也没有任何单位给报销学生票,所以如果有的学生要报销凭证,则应补齐差额变成整票。 对于铁道部的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的李卫东先生昨日在电话中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铁道部关于收回票制度明显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该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李卫东说,消费者花了钱买了火车票接受了铁路部门的服务,火车票就成了消费者享受此服务的凭证,而不管其是否报销,火车票均应属于消费者。 《江南时报》(2001年02月07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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