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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资料显示,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约有6000名警察非正常死亡;仅去年,全国就有近万名警察负伤,牺牲的约有500人。为此有人撰文质问“谁来保护警察”,呼吁从立法的角度,如针对警察在什么情况下配枪,何时掏枪、何时开枪等,通过建立一整套法律规定的查缉术,还可通过健全保险制度,来保护警察。(《北京法制报》2000年9月25日) 对此,我举双手赞成。通过立法,既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警察的安全,有效地制服各种犯罪分子,也可防止杜书贵之类,非执行公务时间携带枪支,滥发淫威,枪杀无辜,起到“双向保护”的作用。可以说,在保护警察的同时,也保护了人民。 但是,在有关配套法律尚未健全时,负有维护公共治安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之责的警察,首先要学会或必须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打铁还须自身硬,倘自顾不暇,何以救人?就如医生,治病救人,首先得保证自己身体健康。质问“谁来保护警察”,就如质问“谁来给医生看病”,把责任推向立法机构,或过分依赖立法,我认为不太合适。因为任何东西都是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立法也是如此。警察本是保护人民的,如果警察反过来问“谁来保护警察”,言外之意,倘立法跟不上,警察便没得保护,人民自然更没得保护了。 退一步讲,即使如上述作者所讲,“西方发达国家警察也有伤亡,但很少是因为程序性的错误”,即使他们制定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警察照样还是有伤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又有谁来保护警察呢? 保护警察的另一层意思,在于保护警察的公众形象。针对“坏警察”接二连三被曝光,一位警察的妻子不无委屈地给省委领导写信,谈了自己切身感受。她在信中说:“我从丈夫的身上看到中国警察的希望:他们任劳任怨、纪律严明、组织性强,他们无愧于人民警察的称号。”(《羊城晚报》2001年1月26日) 有个社会责任感极强的警察做丈夫,妻子有理由感到自豪。但不能以此,反对媒体对“坏警察”的报道。在警察队伍中涌现出大量舍己救人的英雄模范是事实,出现损人利己甚至草菅人命的“坏警察”也是事实。在媒体上保护警察的形象,是不是也要捂着盖着,保护那些“坏警察”呢?(王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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