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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宁讯 (记者肖世艳)记者从广西区物价局获悉,从2001年春季入学起,将取消农村中小学校部分收费项目,城市及一般县城中小学校收费仍按【2000】124号文执行。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于2月4日下文,取消农村中小学代收费中除课本费以外的代收费项目;实施义务教育的农村中小学校在收取了借读生借读费后,不能同时收取杂费。其它有关规定仍按【2000】124号文执行。取消的杂费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用环境卫生等费用。代收费项目中除课本费外其余7项一律取消,包括练习本费、水电费、微机使用费、内宿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管理费和体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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