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拆迁补偿出台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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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07日13:42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南京市物价局和市房产管理局日前联合发文,对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价格标准作出全面调整,凡2001年1月1日后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其中原住房面积过小的被拆迁居民,将由拆迁人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足5万元的,补贴至5万元;不足6万元的,补贴至6万元。
根据通知,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如表一;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调整如表二。
上述标准均适用于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和雨花台八区,对于浦口、大厂区,无论是否是市政拆迁,其综合经济住房价格七级为1300元/平方米,八级(含以上)为1100元/平方米,居住区位补偿价格均为0。同时,拆除建成20年(含)以内、三层(含)以上的多层成套住宅,拆迁房屋重置价格可适当提高,其中建成10年(含)以内的,提高幅度为20%;建成10年以上、15年(含)以内的,提高幅度为15%;建成15年以上的,提高幅度为10%。(陆艳)
表一 |
被拆除房屋所处土地级别
综合经济住房价格
区位补偿价格
合计 |
一
1800
2100
3900 |
二
1750
1900
3650 |
三
1700
1600
3300 |
四
1650
1250
2900 |
五
1600
950
2550 |
六
1500
550
2050 |
七
1300
200
1500 |
八(含以上)
1100
200
1300 |
表二 |
被拆除房屋所处土地级别
综合经济住房价格
区位补偿价格
合计 |
一
1800
2350
4150 |
二
1750
2150
3900 |
三
1700
1800
3500 |
四
1650
1450
3100 |
五
1600
1000
2600 |
六
1500
550
2050 |
七
1300
200
1500 |
八(含以上)
1100
200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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