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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陵城2月6日电(记者杨春虹通讯员黄铸)昨天已被强行拆除的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收费横杆”,今天上午被该县工业交通局依法正式取消。该局向这位收费村民下达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认为收取“买路钱”属违法行为,收费站应立即取消。 上午9时,收到该县工业交通局下达的处理决定书,工作人员向收取“买路钱”的村民宣读了决定书,并详细解释收取“过路费”属违法行为,收费站从今天起被依法取消。 决定书说,当事人15年前投资修建从黎安至港门岭全长3.4公里公路,设立收费站收取“过路钱”至今。该县工业交通局近日派员进行调查,认为当事人设卡收取“过路钱”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条款:“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而该收费站没有达到收费公路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也没有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为此,该局依法做出以下决定:一是终止县地道站于1985年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二是自今天起撤销黎安至港门岭公路收费站;三是当事人必须保持黎安至港门岭公路现有的公路状况。 据该县工业交通局局长陈国义介绍,按现行《公路法》,收取“过路费”属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但考虑到当事人15年前曾与县地道站签订过合同,而合同书上又没有具体执行时间,所以决定书仅中止了这份合同,并撤销收费站,没有进行相应处罚。今后村民再自设收费站,就将按《公路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据悉,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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