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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最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正抓紧制定《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具体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由此将大大增强这项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改变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一般得不到支持的现状。同时,也将改变当事人提出的精神赔偿数额随意性太大,以及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域不同级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差悬殊的现状。 年内《解释》出台 近日,北京媒体请出有关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王著谦(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并非完全处于空白状态,《民法通则》120条就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但比较笼统。 主持人黄德鹏律师:《民法通则》从99条开始,涉及到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主权,是不是应当把它们作为精神赔偿的范围? 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精神损害赔偿是以《民法通则》120条作为依据的,它被认为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渊源。 从80年代一些社会名人开始提出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后,侵害他人的人格权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侵害民事责任,而且最重要的是金钱赔偿的要求逐渐增加。 《民法通则》下面的法中,已经把119条应该赔偿的范围扩大了,进行了补充,所有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都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概念在法院审判机关取得了共识。 主持人:如果仅仅是精神上受到损害,没有肉体上的伤害,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吗? 陈现杰: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张,主要是通过法院的判例扩张,最典型的是上海一起大学生被搜身的案子,是在地下室进行搜身的,是受害人自己向媒体投诉炒出来的。最初是以名誉受到侵害起诉的,但法院认为不符合名誉权的要件,因为商场没有把这个事情张扬出去,后来法院就援引《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到侵害,使精神损害赔偿得以成立。 对侵权的概念,我们总是找权利客体,主要是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某种具体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故意违背善良风俗,造成损害;第三个层次,就是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致人损害的,不要求具体的权利。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对于谁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的主体问题,我认为包括两大部分,一个是受到精神损害痛苦的人本身,另外,受伤害人本身无法提出救济,由监护人,近亲属提出是可以的。 陈现杰:国家还是应该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当规定。现在很多下级法院的法官就是认为没有具体规定,我就驳回,这就造成比较普遍的不公正。 主持人:最高法院的规定出来了没有? 陈现杰:还没有,今年之内会出来,我们的基本想法是限制在人格权的范畴,身份权的范畴没有太照顾。赔偿的具体数额确定,由各地高院做一个规范,由合议庭具体操作,浮动幅度与各地经济水平相适应。 广东最多曾赔30万 新快报讯(记者 赖颢宁)昨天,记者就广东省精神损害赔偿案的审判工作采访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古锡麟。 据古庭长介绍,近年来广东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目前,法院受理的主要是因人身伤害而提起的案件,如交通事故、触电、医疗等事故导致伤残、死亡的。其他类型的也逐步增多,如消费者在商场滑倒摔伤、在超市购物被保安搜身的等等。 法院如何处理这类案件?该不该赔?该赔多少?古庭长说,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法院审判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其中主要考虑的是侵权后果,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一般只有导致5级以上伤残,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才予支持;而为了便于判决执行,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亦是考虑的重要因素。 古说,由于广东各地经济生活水平悬殊,故各地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差异,如东莞、南海等地被予以支持的赔偿数额较大,曾有过赔偿受害人20万元精神损失的记录。而目前广东省最高纪录是深圳市一宗整容毁容人身损害赔偿案,女事主获判赔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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