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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推出廉洁自律“七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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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08日09:32 中新社网站
中新社重庆二月七日电重庆市公安局负责人日前指出,从今年起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七条纪律”,如有违反这七
条纪律的领导干部,必须立即自查自纠,并接受纪律处分。
七条纪律为:一、领导干部的收入必须申报,杜绝灰色收入;二、公务活动中不准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三、参加健
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的各种奖励和赞助;四、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
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因公出国访问的费用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五、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后
和退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者
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六、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长以上领导
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在中外合资企
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七、不准利用职务或者职权上的影响,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和经营性土地
使用权拍卖等各种公开招投标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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