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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昆明2月7日电(记者 屈明光)今天下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对原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春城支行业务拓展部经理豆伟等四个经理挪用巨额公款,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现年37岁的豆伟原是中国农行云南省分行春城支行的一名业务骨干,1997年9月至1999年3月,在他担任该行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信贷部经理、业务拓展部经理期间,利用其主管该行金穗信用卡的便利条件,和云南金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金穗、昆明生化制品厂法人代表及昆明麦迪尔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董事长保世昆、云南巨龙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尚德华等三人密谋商议,由李、保、尚三人拉客户资金存入该行办理金穗信用卡,豆伟则利用职务之便,不经存款客户同意或授权,利用李、保、尚三人提供的身份证私自办理存款客户金穗信用卡的附卡,并将附卡提供给李、保、尚使用,用以转取存款客户信用卡上的资金,从而收取三人的贿赂。 从1997年9月至1999年3月期间,豆伟等四人多次转走30家客户信用卡上的资金共计1.74亿元,除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款项外,至案发时,还有12611.65万元未归还。为牟取非法利益,李、保、尚分别向豆行贿21万元、3万元、2万元。 去年12月1日,昆明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豆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金穗有期徒刑20年;判处保世昆有期徒刑16年;判处尚德华有期徒刑11年。李、保、尚三人不服判决,向云南高院提出上诉。经审理,云南高院今天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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