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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芳龄18岁的安徽农村少女王家云,已过了两年多“独臂生活”。虽然她已学会了左手吃饭、左手穿衣……但对这样一个花季少女来说,断臂所带来的伤害是难以想像的。前天,在徐汇区司法局的司法援助下,王家云父女终于与辰寅印务有限公司的两被告对簿公堂。 1997年,王家云来沪打工。1998年9月28日晚,她在受雇的辰寅印务有限公司使用一台字模机,右手不慎被轧进机器,差点昏死过去,被同事送往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医院不得不从其臂弯10厘米以下截肢,当时王家云只有16岁。 去年9月26日,在徐汇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和有关律师的免费支援下,王家云终于将诉状递进了徐汇法院,要向“辰寅”的业主程某、张某讨说法。 王家云称,轧断她右手的这台字模机存在质量问题。出事后,被告方仅给了她8000元医疗费后就没再过问,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生理、心理伤害,她要求索赔20余万元。 前天,徐汇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为被告服务期间、在被告的生产经营场所、被有质量问题的生产设备轧伤,被告理应承担全部责任。但被告辩称,作为业主,他们对企业设备的不安全因素采取了防范措施。出事那天已过下班时间,是原告自己撬开门、合上电源、玩机器而造成的事故;事后,有关部门也未同意对此事故作工伤认定,因此,被告没有责任。而原告律师认为,本案的过错责任不在于工伤与否,而在于被告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认为,王家云的出生年月是1982年9月,出事时已满16岁。但原告提供了身份证、户籍资料,证明其出生年月确实为1982年10月,所谓9月是指农历,也就是说她在出事时未满16周岁。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此案法庭正在审理中。(通讯员侯荣康记者王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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