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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巨贪虞德海在法庭上忏悔:“我诚恳认罪”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09日14:24 南方网

  本报讯 贪官虞德海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审,他对所有被控罪名只有一句话:“我诚恳认罪。”检察机关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虞德海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可视为自首。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昨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豪华”阵容公审虞德海涉嫌受贿153万余元及500万港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庭审安排在全院最大、设施最齐全的第一审判庭进行,主管刑事案件审判的白新潮副院长亲任审判长。公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也派出刑检二处处长担任公诉人。虞德海的两名辩护律师分别来自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和华商律师事务所,虞的家人、亲人则无一人到庭。

  上午9时20分,穿着一身红色运动服的虞德海被法警带上法庭,与被捕前神气十足的“南山大虎”相比,被告席上的虞德海显得十分苍老,头发也白了三分之一。庭审中,虞德海常常低下头,回答法官和检察官的提问时声音低沉、满口湖北方言,审判长不断提醒他靠近话筒或是重复一遍。

  昨天的庭审进行了两个小时,分为庭讯调查和法庭辩论两部分。公诉方出具了厚厚的五六卷证据和证人证言,一一证明虞德海先后6次收受红包、存折、房产等贿赂和一次收下500万港元的犯罪事实。面对公诉人的当庭讯问,虞德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虞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提出疑义,只是围绕具体的证人证言与公诉方进行了并不激烈的辩论。辩护律师强调,虞德海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认为,虞德海在被纪检部门“两规”期间,主动交待了收下500万元港币等罪行,应视为自首,但“贪赃不枉法”的说法绝对错误。

  -庭审实录虞德海招供“四宗罪”

  在法庭上,公诉人的讯问从虞德海何时担任南山区委书记开始。当检察官问:“区委书记是干什么的?”虞德海居然熟练地打起了官腔:“区委书记就是主持党委工作,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领导全区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就是这个当了8年南山区委书记的人被控3项受贿罪和1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此,虞德海供认不讳。

  【罪状一:“我是纪××的后台”】

  公诉人(下简称“公”):认识纪××以后,你们是不是跟原南山区建设局局长洪××也吃过饭?

  虞德海(下简称“虞”):吃过。

  公:吃过饭、熟了以后,你是不是跟洪××打过招呼,要他在工程招标、支付工程款方面关照纪××?

  虞:在工程招标方面,虽然我没有跟洪××打过招呼,但是在洪××心目中,认为纪××跟我很熟,有后台,所以起到了这样(指纪得到“关照”)的客观效果。

  公:支付工程款上有没有跟洪××讲过?

  虞:有过。纪××有一次说春节没有钱给工人发工资,他跟我说,我就打招呼让洪××照顾、安排一下。

  公:你刚才说跟纪××、洪××一块吃过饭,洪××就认为纪××与你很熟,你怎么知道洪××会这样想?

  虞:因为从纪××在南山接到了工程的情况看,他受到了洪××的关照,可以推理出洪××认为我是纪××的后台,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起诉书指控你4次收受纪××的贿赂共计45万元人民币,是事实吗?

  虞:是事实。

  公:你收受纪××45万元是什么行为?

  虞:是受贿行为。

  【罪状二:调入林××收受20万】

  公:林××是不是要求从汕尾市调入深圳市工作?

  虞:我看了林的简历,通过交谈,对他的个人素质我觉得满意,所以我同意他调入。

  公:林调入后,安排在哪里工作?

  虞:在沙河街道办事处担任副书记,后担任书记。

  公:他担任沙河街道办副书记、书记是你主持区常委会研究同意的,是不是?

  虞:是。

  公:你除了帮林××调入外,有没有帮他妻子联系安排工作?

  虞:有。具体时间记不准确,是林××调入以后,我跟区人事局打过招呼,将她安排在区经发局工作。

  公:林××是不是给你一个20万元的存折?存折以你老婆名义开户?

  虞:是的。

  公:你收受这20万元是什么性质?

  虞:是受贿。

  【罪状三:帮个体户联系工程获赠豪宅】

  公:李××夫妇是不是要求你帮忙联系工程?

  虞:有。

  公:什么时候?联系了哪些工程?

  虞:1995年。联系了南山区政府办公大楼工程。我给区建设局局长洪××打了个电话,让李××去找他,让洪××审查一下李××他们的资格。

  公:李××夫妇是不是送了一套房子给你?

  虞:是。在深圳大学对面。

  公:这房子值多少钱?

  虞:原来不知道,现在知道了。

  【罪状四:来不及思考收下500万港币】

  公:你被“两规”期间,是不是交待家里有500万港币?

  虞:是我主动交待的。

  公:这些港币怎么来的?

  虞:1999年5月底的一个晚上,一位姓陈的打电话给我,说要到我们家来一下。当时我们几个人正在打牌,他送来的。

  公:你收下了吗?这个钱合法吗?

  虞:不合法。

  公:这些钱后来哪里去了?

  虞:当时我在打牌,来不及思考,他就走了。没过几天,我就被“双规”了。

  公:你收下500万元港币,你是怎么想的?

  虞:当时来不及反应,后来想退,找不到他的电话,又怕打电话影响他。

  公:你家里还有什么财产?(反复问了4遍,虞未作回答)有房子吗?

  虞:有3套。

  公:在哪里?

  虞:通心岭有一套,李××送的一套,还有一套是曹荣(虞妻)买的,想不起地点在哪。

  公:有股票吗?

  虞:有。具体有多少我也不清楚,是我家属在管,像家里这些事我真是没有具体管。

  深圳市纪委负责人谈虞德海案对贪官绝不手软

  本报讯针对虞德海被依法查处一事,市纪委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深圳绝不对贪官手软,不管他官有多高位有多重,今后深圳还将重点抓住“权、钱、人”等容易产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昨天虞德海被控的4项犯罪事实中,有两项和工程招投标有关。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深圳将对土地、国有资产交易及工程招投标这“三个要素市场”加大监管力度。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工程招投标方式将被改革。对于一般工程,将采取“无标底、公开资质、公开抽签”的确定办法;对技术要求高的重点工程,原则上将推行无标底和专家评标确定的办法,以此来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和建设成本过高的问题。“虞德海式”的“职务之便”,有望被彻底杜绝。

  针对虞德海受贿财物中相当部分是节日期间收受的“红包”,市纪委有关负责人称,去年底深圳实施的治理“红包”举措大显成效,领导干部收送“红包”的现象已被基本遏止,今后深圳还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还特别强调,不仅收“红包”者、受贿者要受到依法查处,那些送“红包”者、行贿者也将受到依法查处。

  而对于虞德海之妻———曹荣在虞德海腐化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再次重申,领导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不仅要管住自己,还要管住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以及下属。

  -庭审焦点虞德海贪赃不枉法?

  在昨天的庭审中,公诉方与虞德海及其辩护律师之间的法庭辩论只进行了一个回合,但简单的两个争议焦点仍让人觉得意味深长。

  焦点一没有“关照”纪××承接工程?

  辩护律师:虞德海没有要求洪××(原南山区建设局局长)关照纪××承建南山的4项市政工程,公诉方的指控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将工程招标与支付工程款捆在一起是不准确的;二是证人证言前后矛盾,虞德海在工程承建中没有直接关照纪××。

  公诉人答辩:我们不同意辩护方的观点。法庭调查和大量证据材料都充分证明,虞德海通过几次请洪××吃饭,本身已对洪的工作造成影响,即要求他在工程招标和工程款方面关照纪××,而洪××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虞的口供也证明这一点。看待一种行为,无论是语言,或是行动本身,关键要看它所达到的效果。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从1994年至1997年,纪××在不断承接工程的4年间,连续向虞德海贿送红包;1997年以后,纪××不在南山接工程了,也就再没送过红包了。

  虞德海自述:不是我请洪××吃饭,是纪××请我们吃饭,我没有直接要求洪××照顾纪××接工程,但客观效果是存在的,洪××认为我是纪××的后台。

  焦点二虞德海贪赃不枉法?

  辩护律师:虞德海收受贿赂后,为他人牟取的利益本身是合法的,比如纪××要求返还拖欠的工程款是无可厚非的,林××的工作调动符合法律和政策,李××承包的工程也是合法的。“枉法贪赃”和“不枉法贪赃”应当有所区别,后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虞德海为他人牟取利益的程序和方法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因此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公诉人答辩:受贿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声誉,所造成的破坏巨大,其表现形式是抽象的,而不体现在具体事物上。辩护人“贪赃不枉法”的观点是错误和偏颇的。虞德海身居要职,长期、多次、大量受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国家廉政制度,破坏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我认罪

  昔日南山虎,今日阶下囚。

  “第一点,我诚恳地认罪。我个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我感到很心痛。第二点,今天的开庭又一次让我重新反思,从向纪委自首到今天开庭,我的反思一次比一次深刻,确实感到辜负了党的培养,对不起广大人民对我的重托。我感到很惭愧和内疚。第三点,我有一个心愿,这一次摔了这个跤,但我人生的道路还长,我要努力地改造思想,报答人民。第四点,鉴于我的自首情节,请法庭从轻处理。”

                   ———虞德海法庭自述

  “提审虞德海”专题 (王跃春 魏海波 卢嵘 陈文定 孔献之 亚牛 南岛)(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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