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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近日出台的《江苏 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省今后将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季节性 水价等“节水水价”。 《办法》规定,水价共为三级,级差为1:1.5:2。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 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户平均人口和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之积。第一级水量基 数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 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 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 的地区还可实行季节性水价,在夏季等用水高峰时节提高水价,而在冬季等用水 淡季降低水价,调价幅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水价的20 %幅度内制定。(苏佳中 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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