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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呼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不受邪教毒害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10日02:42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2月9日电(记者崔丽) 今天,在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组织召开的“依法反邪教、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座谈会上,来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公安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十余名青年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专家一致呼吁,要以法律为武器与“法轮功”邪教作斗争,切实保护亿万未成年人不受邪教势力的毒害。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赵勇出席并讲话。

  与会专家们指出,一个时期以来,“法轮功”邪教制造教主崇拜和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残害生命、践踏人权,是触犯我国有关法律的严重违法行为。“法轮功”邪教煽动此次自焚更是典型的暴力事件,是世界各国的法律都予以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我国刑法第300条明确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都为防范和打击邪教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铲除“法轮功”邪教,应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按法律程序进行坚决的斗争。

  青年法律工作者一致认为,诱骗未成年人参与“法轮功”邪教活动,性质尤为恶劣,是严重践踏《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保护青少年权益法律法规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宗旨就是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然而,少数“法轮功”痴迷者,不仅自己执迷不悟,还教唆和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练习,以致他们荒废学业、影响健康,背上沉重的精神枷锁,甚至走向自焚。被唆使在天安门广场自焚的年仅12岁的刘思影就是典型的例子。

  为此,与会法学专家呼吁,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有关防范邪教毒害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坚决阻断“法轮功”等歪理邪说对青少年心灵的污染和毒害,不让刘思影的悲剧重演。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赵勇在讲话中强调指出,“法轮功”邪教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对一些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练习“法轮功”的未成年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令所有正义和善良的人们极为愤慨。成年人引诱未成年人修炼“法轮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唆使未成年人自残、自杀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赵勇要求各级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要继续揭露“法轮功”邪教本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协调各地青少年维权岗依法坚决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监护的角度帮助未成年人,搞好社区监护、亲友监护、组织监护以及志愿者监护,把受害的未成年人从邪教魔窟中解脱出来。同时要不遗余力地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自觉远离邪教、拒绝邪教,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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