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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了5家以上企业或投资控股5家以上企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参照内资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的登记原则,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集团控股管理公司的登记注册; ●3年连续盈利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原中外投资者作为发起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可申报上市。 本报讯 (记者张惠娥 通讯员叶华新 实习生罗继全)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广州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广州市工商局在今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改革中,将在鼓励国有、私营、外资企业发展和改进服务质量上推出一系列新举措,而最为引人注目的则是对于逐步给予“外企”国民待遇的新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以外,其他部门规定的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法定前置条件;对同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了5家以上企业或投资控股5家以上企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参照内资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的登记原则、要求、条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集团控股管理公司的登记注册,对下属企业进行资产经营管理;近3年连续盈利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原中外投资者作为发起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可申报上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用自有资产或所得利润,在国家规定许可的产业范围内,作为股东或发起人与内资企业共同设立新的企业,以及购买内资企业部分股权的,按内资企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以高新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经市科委认定,其成果价值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为35%以下的(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突破35%),准予登记注册:外商占注册资本低于25%的按内资企业登记:鼓励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允许注册资本到位率达50%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注册资本到位率70%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到我国中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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