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建立正确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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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11日11:07 法制日报
尽管法律可以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维护其实施,但这尚不足以确立普遍性的法律权威。法律权威的确立必须以法律信仰作为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律权威的形成最终取决于普通民众与具体行使权力的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的核心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对确立法律权威而言,这种内在的心理信念会起到决定性作用。因为,只有法律权威赢得了全世的普遍的心理认同,法律权威才会化作人们的内心自觉。对于具体行使权力的官员来说,才能从内心的深层情感上自觉接受法律,拒绝外来的各种力量和因素的干扰,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处理社会纠纷;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因信服法律而会自觉自愿地将其纠纷诉诸司法机关,寻求法律保护。由此不难看出,法律信仰是确立法律权威的精神动力和信念支持力量,因此,塑造全民的法律信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完成的任务。
然而,当前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是,传统的人际关系及传统文化的特质,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普通民众和官员对法律的信仰,人们更多地习惯于看重人情和关系,而法律却往往遭到冷落。“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情结不仅在民间广泛存在,而且司法机关亦经常受到此情结的困扰。这种理论环境势必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阻碍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不仅需要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知识水平,而且更需要在体制层面上,构造出有利于形成法律信仰、制约传统的人情观念干扰司法活动的良好体制。否则,如果缺乏体制的保障,即使人们对法律知识知道得再多也只能是表层的法律技能训练,而不能内化为深层的法律意识涵养,不能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美国学者奥斯汀·萨拉特的研究表明:拥有法律知识的程度和对法律制度的支持程度,并非是一致的关系。因此,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进而确立法律权威,关键就在于通过改革司法体制,按照司法独立的要求设置权力结构,并将其上升为宪法规范,切实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为几乎所有法律管辖下的事情最终要由法院做出结论,倘若一件事情进入诉讼而法院不能公正地适用法律进行判决,那么,法律亦就失去了意义。在此情况下,劝导人们普遍守法只能是徒劳无功。 (常桂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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