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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0日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受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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