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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蹦极跳伤人案”二审终结 法院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13日16:51 每日新报

  新报讯昨天上午,备受全国媒体关注的蹦极跳伤人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和判决并无不妥,予以维持。上诉人陈玲玲及上诉人凯茜公司所提出的上诉主张,因提供不出有力证据,且法律依据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有关上诉人陈玲玲今后治疗问题应以实际发生治疗费用或伤残鉴定后另案确定解决。

  根据一审的判决,凯茜公司在二审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给付陈玲玲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共计29895.50元。而一二审法院的诉讼费用为26400元。其中凯茜公司担负10010元,陈玲玲担负16390元。

  与一审判决一样,上诉人凯茜公司因为在经营蹦极娱乐项目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上的失误,给上诉人陈玲玲造成损伤和其他的损失,上诉人凯茜公司依法负有全部赔偿责任。

  而被陈玲玲一家认定负有连带责任的水上公园管理处,则被法院认为在出租场地和审查凯茜公司资质方面有过错,但并不构成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其过错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故不应承担本案赔偿的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上诉人陈玲玲转院治疗时,确已征求了上诉人凯茜公司及人保河北区支公司的意见,而上诉人凯茜公司当时并未给予明确答复提出异议,并且上诉人陈玲玲的伤情仍比较严重,确需康复治疗,并非故意扩大损失。

  因此,法院认定陈玲玲初次转院后的医疗费仍应由上诉人凯茜公司承担。上诉人凯茜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继续支付陈玲玲的医疗费理由和依据不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原审的第三被告人保河北区支公司与凯茜公司之间的保险理赔纠纷。二审法院仍以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所适用法律及诉讼主体不同,判为另行解决。

  在法庭上,陈玲玲的母亲孙玉珍作为陈玲玲的代理人出现在上诉人席上,而陈玲玲的父亲则与水上公园和人保河北区支公司的代理人坐在旁听席上。

  而本案的关键人物凯茜公司的王志勇总经理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张魏均没有到庭,上诉席上只有代理律师在坐。

  水上公园代理人庞连华副处长,面对水上公园无责任的判决结果称,水上公园对陈玲玲蹦极被摔伤表示同情,但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们听法院的判决。记者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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