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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周秦 记者陆剑报道 无履约能力,却虚构销售渠道,以加工粮食挣国家出口退税为诱饵,先后在汉中市和宝鸡市诈骗三家单位,骗取人民币1180余万元。日前,此案的两名被告人分别被汉中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其所在单位也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 据查,1997年3月1日,被告人何伟(捕前系四川省绵阳市外贸土畜产涪城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曾因拐卖人口罪被判刑十年)、王德明(捕前系四川省绵阳市外贸土畜产涪城公司副经理)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销售渠道,以加工大米出口挣国家出口退税为诱饵,骗取汉中市汉台区一军供公司经理和业务科长的信任,先后两次与该公司签订了4200吨和2000吨的稻谷购销合同,1998年5月份,军供公司给何伟和王德明的涪城公司实发稻谷4732.53吨,价值750.4万余元,涪城公司只付款515万元,后公安机关追回23.65万元,尚有211.75万余元被何伟、王德明骗取。 1997年至1998年间,何伟、王德明采用同样手段,骗取宝鸡粮油贸易公司韩某和南郑县大河坎粮站主任的信任,骗走两家公司968.77万余元。 汉中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伟、王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期间,已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川省绵阳市外贸土畜产涪城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万元;以被告人何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王德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两被告人不服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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