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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气死人”的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14日11:09 检察日报

  去年的一天,天津某市民的邻居用电钻钻东西,噪音特别大。因该市民的父亲有心脏病,其母遂前去劝阻,建议其稍停一会儿,不料此邻居非但不听劝阻,反而破口大骂,该市民的父亲闻讯赶去,也遭其辱骂,最后竟因生气导致心脏病突发而死亡。

  诸葛亮三气周瑜的故事,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读这个故事时,我们的思维一直定格在诸葛亮的足智多谋和周公瑾的心胸狭窄上,从来没有在法律角度考虑过,诸葛亮的恶意伤害与周公瑾的千古冤屈的责任问题。

  也就是说,用现代的法律眼光看,“气死人”真的不负法律责任吗?不一定不负法律责任,但也未必都负法律责任,这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我个人认为,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为四种情形: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的说话,因为对方自己比较激动,导致了死亡;第二,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比如说吵架,行为人说了一些使受害人生气的话,这些话可能只是比较轻微的话,结果却把对方一下子气死了;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恶意的,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能激动,或者心胸过于狭窄,故意找碴儿刺激他,让他激动犯病,以达到惩罚他的目的;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他气死。

  对于第一种情形,因为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形要作具体分析,双方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的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比如说,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恐怕就要负刑事责任了。如果双方并不在公共场合,但行为人在从事不正当的行为时,与人发生争执,并恶语伤人,使受害方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如2000年8月的一天,天津某市民的邻居用电钻钻东西,噪音特别大。因该市民的父亲有心脏病,其母遂前去劝阻,建议其稍停一会儿,不料此邻居非但不听劝阻,反而破口大骂,该市民的父亲闻讯赶去,也遭其辱骂,最后竟因生气导致心脏病突发而死亡。在本案中,行为人用电钻钻东西产生很大噪声,影响了居民的休息,本身已构成侵权,再加上不听劝阻,显然主观是有过错的,而且有严重的侵害后果,必须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对于第三种情形,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了惩治对方,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的,可以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 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第四种情形,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被害人的死亡,就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恐怕是要偿命的。

  总而言之,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除了受害人有过错的以外,行为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杨连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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