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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15日15:5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5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发出通知,决定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今后,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暂行办法》是根据《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等法律法规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尽早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的重要指示制定的。《暂行办法》共11章70条,对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政治地位、转业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经费保障、管理与监督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师职和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暂行办法》规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职务。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和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要与当地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役金标准,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增发一定比例的退役金。另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其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被党政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发给退役金,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暂行办法》在强调军队转业干部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政策基本不变的同时,适当放宽了到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条件,允许到其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所在地安置。其中,配偶已随军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或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或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或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地点上给予照顾。

  《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其住房补贴、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暂行办法》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安置地政府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和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凡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安置地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无论对计划分配还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广大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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