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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消费者 商场负何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16日10:16 检察日报

  案例背景

  2000年2月,河南新乡一名消费者周某在商场购买了一辆自行车,后发现自行车的大架与飞轮存在质量问题,遂于同年6月到商场要求无条件修理或退换。因商场维修人员态度不好,双方发生争执,周某患有心脏病,激动之下突然晕倒死亡。为讨说法,周某的家属将周的遗体成殓于冷冻棺之中,停放在商场数日。

  商场遂以侵犯经营权为由,将周的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周的家属提出反诉,要求商场给付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售后服务合同关系。周某到商场维修自行车是合理、正当的行为。对自行车应当如何维修,双方发生分歧,商场维修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当的语言是周某病发死亡的诱因,与损害事实存在偶然联系,应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维修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此引起的民事赔偿,应当由商场承担。

  同时,商场依法经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周某去世后,其亲属有义务妥善安置周的遗体,但却将遗体停放在商场数日,妨碍了商场合法正常的经营,构成民事侵权,由此给商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000年10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周某家属赔偿商场经济损失2.5万元;商场赔偿周某家属因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9400余元;驳回周某家属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的要求;一、二项判决相抵后,周某家属应赔偿商场经济损失1.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的家属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有关专家。

  评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是“气”死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小能认为,“气死人”的表述并不确切,从法律角度看,周是因生气造成病变致死。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周某死亡是因心脏病诱发所致,原因之一就是所购商品质量不合格和商场恶劣的态度。本案中,商场不仅要对周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要对经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对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违约责任以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应责任。

  二是商场的经营损失应否归责于周某的家属?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认为,由于商场没有明确说法,死者家属将遗体停于商场,此行为过激,应负一定责任;但如果当时商场处理得当,“停尸”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因而商场也有责任。另外,周某的死亡与商场服务人员态度不好直接相关,这种恶劣的服务态度也会造成商场的经济效益受到损失,因而不能把商场的经营损失全归咎于周某的家属。

  著名民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认为,首先要确定周某的家属在商场“停尸”有侵权责任。同时,商场工作人员在服务中与消费者周某争吵,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最后诱发周的心脏病造成其死亡,应当认定商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是最终导致周的家属停放遗体、造成商场营业损害的一个原因。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过错相抵的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周某亲属的赔偿责任,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向商场赔礼道歉,这样处理,才符合人情法理。本报记者 尹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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