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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昨天上午,阜阳市颍泉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刘立新站在合肥中院的审判台上接受审判。 合肥市检察院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发表抗诉意见,认为刘立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公然向党政干部行贿,以钱买权,买官要官,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以严惩。同时,刘立新在庭审中拒不供认其行贿犯罪事实,态度极为恶劣,毫无悔罪表现。因此,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刘立新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实属量刑过轻,适用缓刑不当。而刘立新坚持认为自身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并没有刻意向肖作新行贿来谋取副局长职位。他与肖家的财物往来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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