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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天下午,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迁让的民事案件。蔡某状告自己年迈的老母亲,要老人迁出她已居住多年的房子,法院经过审理查证,认为蔡某理由不足,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某今年已经75岁了,丈夫原是南京铁路分局职工,1973年分到一间平房。 1978年陈某的丈夫去世,去世前二个月他们的女儿蔡某顶父亲的职进了铁路分局。此后,铁路分局为了收取房租方便,将承租人改为蔡某,但实际承租人仍然是陈某。80年代初该平房拆迁,铁路分局分别安置了安乐村192号3单元601室和安乐村188号4单元302室两套住房,两处住房的承租人也都是女儿蔡某。1997年蔡某以自己的名义将安乐村302室的住房买下。此后,蔡某就开始嫌弃自己70多岁的老母,使老人在家不得安身。2001年1月18日,蔡某又将自己孤苦伶仃的老母告上法庭,以老人另有住房为由要求陈某迁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房屋的历史状况来看,房子最早来源于蔡某的父亲( 也就是陈某的丈夫),而且陈某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内,陈某对三楼的住房享有 当然的使用权。本着维护公序良俗的民法精神,法庭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也由蔡某承担。(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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