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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打假的深入,一批制假售假的案件逐一浮出水面。同时,有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涉案曝光,令人担忧。 在某一案发现场,正在贴假酒标签的工人对执法人员爱理不理地回答:“我不知道,老板叫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随后,就叉着双手成为旁听群众,观看假货被没收,老板交罚款。最终,工人一哄而散,卷起包袱寻找新的老板去了。这种办个工商执照,租几间民房,雇用几个民工的制假企业,分散在城镇各个角落。老板办企业的初衷就是制假赚钱,老板与工人也是口头约定形成劳动关系。万一制假败露,老板自己倒霉,树倒猢狲散,工人一走了之。正是这种极不规范的私企劳动关系,导致制假企业繁殖之快,此起彼伏,让有关部门查得精疲力尽。这也是打假难以打尽的重要原因之一。 规范私企劳动关系,堵住制假源头,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制定《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加大处罚力度。一方面,对制假私营企业主除采取现有的经济、行政、刑事处罚等措施外,还应制定对其在一定年限内不能申办企业的规定。由于绝大多数地区私企具有“数量多、规模小、流动性大”的特点,若在甲地制假败露,便转移到乙地,不但享受乙地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还摇身一变成为“引进人才”,继续从事制假生涯。若全国工商机关实行档案联网,将私营企业主身份证号码及制假行为记录在案,则限制了对专事制假勾当的私营企业主。另一方面,对从事制假的工人也应在经济、治安行政等方面进行处罚。制假需要工人,老板一人想为非作歹,也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实行公民就业登记证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符合就业年龄的公民就业需申领就业登记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以身份证号码编制就业登记的档案,全国联网,将曾经参与制假的工人记录在案。企业录用工人时可查看该工人以往表现。 规范劳动合同,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目前,许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内容不规范,或显失公平,特别是制假私企聘用工人都是口头约定,对工人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制假私企被查处后,老板溜之大吉,工人也下落不明,自己不说,谁能知道老板与工人曾经辉煌的“制假”历史。应当依据国家即将出台的《聘用合同条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具有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规范格式合同。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关系加以规范。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把既没有就业证的工人,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私企列入重点查处对象。使私企生产、经营内容及用人情况处在劳动监察的范围内。缪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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